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城**楼(户籍所在地海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得知其发小李某某中风,虚构其有能治好中风的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1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还李某某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聊天记录、银行业务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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