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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下午,在淅川县毛堂乡矾矿大桥路段,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将行人陈某丙撞伤,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丙受伤后在淅川县中医院治疗,后陈某甲与陈某丙的家属陈某丁、宁某某商议欲使用新农合报销住院费用,遂将陈某丙转至淅川县人民医院治疗。陈某甲谎称陈某丙系不慎跌倒住院,并签订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个人承诺书,后宁某某通过医保报销7966.9元。

2020年8月10日,陈某甲退赃7966.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陈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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