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构事实,以谎称购买柴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价值27000元的柴油,后将涉案柴油抵账给其债权人王某某,被骗柴油价值4048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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