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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住深圳市罗湖区******宿舍楼**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阳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巷**号**楼,利用网络微信以人民币5600元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购买手机,陈某某收到被害人阳某某支付人民币5600元后把被害人微信拉黑并没有给被害人阳某某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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