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乙QQ联系朱某甲并将自己欲利用离婚女性情感心理通过网络技术骗取钱财的想法告知朱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购买手机、电脑等设备后多次前往朱某甲联系的朱某某位于利川市**镇**村*组的家中进行安装调试。
2019年11月10日,陈某乙、陈某甲、苏某某先后邀集陈某丙、陈某丁、朱某甲和艾某某参与。其中,陈某甲负责建立和操控平台,其余人在征婚网站上寻找离婚女性添加好友,取得信任后以自己不在内地无法购买“比特币”为由,要求对方在特定时段帮忙购买,事后并将所谓赚取的钱以截图的方式发给对方让其相信能够赢利。待被害人购买“比特币”后,实际操控后台的陈某乙等人控制“比特币”的输赢,从而骗取他人钱财。
陈某丙欲以发送“裸聊”截图的方式向被害人借钱,否则公开对方的视频及图片从而骗取钱财。陈某丙与陈某乙商议后,陈某丙便留在原处,陈某乙、朱某甲、艾某某等人转到**镇**村*组温某某家中继续实施诱骗他人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同时陈某丙邀约林某某,林某某购买了1万条左右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的信息和电脑、充值卡及手机等设备。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到利川,后林某某、艾某某分别邀约了高某某和王某某。陈某丙负责安装聊天和截图软件,并与林某某提供聊天“话术”,高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加好友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待取得对方信任后,提出“裸聊”,欲通过“裸聊”时截取视频,然后向对方借钱,从而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2019年11月28日利川市公安局将正在实施犯罪的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手机部分信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购买机票、动车票查询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电子物证阅读报告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段某某、温某某、牟某某、陈某戊、向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电)字[2020]3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苏某某、林某某、朱某甲、艾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实际未取得钱财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