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住湛江市霞山区**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延长起诉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6年开始,以邵某甲为首,招揽王某甲、廖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邵某乙、孙某某、吴某甲等人成立**汇融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于2016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车贷”业务,并委托齐某某成立的苏州***公司(下称***公司)作为其下级代理公司帮其开拓市场、客源等,***公司委托丘某某成立的佛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公司)作为其广东省内的代理公司帮其开拓市场、客源;**公司又委托湛江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湛江**公司)及广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作为其湛江市内及广州市内的代理,通过QQ、微信等网络宣传方式开拓市场、客源等,从而**公司与***公司、**公司、**及**公司形成层层代理的关系。**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佛山公司作为甲方与湛江公司及广州公司作为乙方均签订合作渠道协议,协议约定乙方须交给甲方一定的保证金,发展的客户如果违约均由乙方代还,层层代理关系。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害人林某某、梁某乙、刘某甲、梁某甲、何某某、徐某某等人因个人资金紧张,在湛江**公司业务员刘某乙、陈某丁、赵某某等人以“低利息、放款快、押证不押车”的贷款形式引诱被害人到湛江**公司办理贷款。湛江**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甲、吴某乙、及钟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里,故意隐瞒事实,诱使被害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虚高约20%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借款服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履约保险》等多份合同;同样,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赖某某、郑某某、刘某丙、彭某某、胡某某等人因个人资金紧张,在广州**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国某某、陈某戊、余某甲等人以“低利息、放款快、押证不押车”的贷款形式引诱被害人到广州**公司办理贷款,广州**公司老板余某乙、王某乙及员工张某某、国某某、陈某戊、余某甲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里,故意隐瞒事实,诱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虚高约20%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借款服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履约贷款保险》等多份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通过其法人王某甲风账户分两笔钱放款至被害人账户,被害人在收到第一笔放款后,部分被害人遂即被**公司通过上海**支付平台划扣掉贷款总额约20%左右的合同金、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中**公司分得10%,剩余部分被***公司、佛山**公司、湛江**公司、广州**公司瓜分;部分被害人以同种形式被扣10%费用,被**公司占有之后,***公司、佛山**公司、湛江**公司及广州**公司与**公司串通将本金10%左右的钱分摊到被害人每期还款金额里扣走。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害人贷款总额约20%砍头息由上海**公司通过上海**支付平台划扣,上海**公司扣除10%后将剩余的返给以下代理公司;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上海**公司不收取被害人贷款的砍头息,放任下级代理公司自行收取作为代理公司的利润;2018年6月份开始,上海**公司再次收取被害人贷款合同总额20%左右砍头息,由下级代理公司在被害人贷款时利用诱骗的手段收取,下级公司收取后自己留下10%作为利润,将剩余的汇入上海**公司账户。
**公司从被害人第一笔放款扣除非法占有的部分后,才放第二笔款,尽管部分被害人发现不妥,因合同已签订,只能被迫接受。其中,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湛江**公司的工作人员诱使下,与被害人梁某乙、梁某甲、林某某等30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诈骗金额为1160405.4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陈某甲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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