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44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姜某某、夏某某、李某乙(三人均已起诉)涉嫌婚姻诈骗一案中,在李某乙的安排下,充当夏某某奶奶,共骗取张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88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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