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虚假的WWW.2020****.com网站、手机卡、流量卡和昵称为丁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作案工具,并将购买的微信账号发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利用张某某提供的虚假微信,潜入其他投资理财群,添加有投资喜好的客户,并拉入自己创建的**微信群,谎称自己是**公司员工,以宣传国家养老、健康产业、虚构**产业项目,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每日投资返利为诱饵,让被害人在张某某搭建**虚假投资网站投资,骗取刘某某等23名被害人现金14万多元后,2020年4月4日张某某将该平台关闭。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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