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8******,土家族,大学专科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县**大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龙某某、余某某(二人另行处理)以“招聘组装气体打火机代组装工”为由,骗取孙某某8800元、席某某8800元,共计1.76万元,分得赃款7000余元。
案发后,陈某某已退缴1.76万元赃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的法定和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