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滴滴司机,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滴滴司机垫付附加费的漏洞,在乘客付费时采用虚填或虚增附加费的方法,多次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附加费共计17969元。案发后已退赔28539.84元并取得滴滴公司谅解。
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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