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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姑苏区**食品店业务员,住本市吴中区**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冀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至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食品店业务员,电话通知其客户屠某某、徐某某夫妇等人参与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以下简称**公司)的免费旅游,并伙同源健堂食品店合伙人刘某某、冀某某带领客户参加上述活动。在此期间,**公司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相信其销售的“覆膜365”系具有防治疾病功效的保健品,从而高价购买。其中被害人屠某某、徐某某夫妇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760元。

案发后,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收据、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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