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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3********,汉族,小学伟文化程度,山东省平邑县人,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楼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9月18日因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以来,吴某某虚构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恒**工地包有木工活,为诈骗甄某某财物,指使在该工地开塔吊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外甥)冒充该工地项目经理。当甄某某在该工地考察时,陈某某均以工地项目经理接待甄某某并多次一起吃饭,2020年春节接受甄某某送的价值3000元的羊、酒、花生油等礼品。出于对吴某某工地项目和陈某某身份的信任,甄某某被吴某某以现金支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诈骗工程款57.2万元。吴某某将诈骗甄某某的57.2万元以偿还放贷、日常消费等方式挥霍一空,给甄某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否明知吴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不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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