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厂宿舍**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潘某某虚构**院精准扶贫办主任刘某乙的身份,编造以发放3600亿精准扶贫款,但需向每名发放对象收取20元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的事实,通过互联网找到刘某甲,刘某甲在潘某某的指示下,虚构**院精准扶贫项目总指挥一职,组建不同层级微信群,任命不同层级的负责人,通过这些负责人向每一名发放对象收取22元的银行转账手续费,陈某某在刘某甲的任命下担任该组织的财务总监,管理账目并督促下级负责人交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刘某甲的任命下担任该组织的扶贫办主,协助实施诈骗行为,刘某甲已通过各级微信群负责人收取了转账手续费90余万元。王某某作为刘某甲的同伙,以第八指挥部指挥长的身份收取被害人人民币71808元,后将其中30000元上交于刘某甲,剩余部分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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