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 汉族,初中肄业,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梅,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之夫)发现赵
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一事后,心里不平衡,要求罗某某补偿。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陈某某知晓的情况下,赵某某先后假装怀孕需做人流手术、偿还债务、夫妻离婚后支付孩子抚养费等为由,9次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钱财,罗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赵某某转账人民币41670元。赵某某和陈某某将所得款用于还债、
装修房屋及购买电器等。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0年5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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