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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在灵魂(Soul)软件上注册了一个女性身份账户后,以“某某”名字认识向某某并与其加为微信好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向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意与其确定为恋爱关系。在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自己外婆生病住院、被隔离住酒店、核酸检测需要钱等理由,让向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或发红包共计6279.2元。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使用上述灵魂(Soul)软件,以名字“某某”女性身份认识田某某并与其加为微信好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假意与田某某确定为恋爱关系。在此后的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买手机、为父亲过生日需要钱等借口,让田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或发红包共计16792.40元。 

以上被不起诉人陈某诈骗金额共计23071.6元。

现被不起诉人陈某家属分别退还向某某6262元,退还田某某16792元,取得二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已退还被害人被骗钱财,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以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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