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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路**号**单元**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4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67951.56元人民币。2020年4月23日,陈某某退赃,2020年6月3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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