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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4********,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勇,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网上以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的名义诈骗达拉特旗受害人燕某某人民币14000元。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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