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TT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文某某后,使用假的身份信息(假名“吴某某”)和好友王某某的照片,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和文某某谈恋爱,在恋爱期间,捏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交学费等各种的理由骗取文某某人民币12万余元。
破案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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