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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10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星河名居****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已决定自行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0日自行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开始在重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部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帮助客户办理贷款的能力、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接受公司安排冒充平安普惠公司信贷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低息贷款为由,将被害人骗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其他员工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参与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参与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话术单、银行交易流水、融资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退款申请表、客户流程进度表、奖惩制度、工资表、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廖某某、严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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