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梅,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叶某某(已判决)得知可以通过在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美团网”上虚构酒店信息,从而骗取该公司支付的相应拉新返现款。随后陈某某通过该公司员工郭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虚构“温馨宾馆”的相关信息并在“美团网”上予以注册,注册成功后,陈某某利用其在理发店工作接触顾客的便利,邀请顾客扫描上述“温馨宾馆”二维码并进行虚假入住,进而骗取“美团网”支付给其的拉新返现款。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拉新返现款共计人民币1659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返现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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