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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巷4号1单元1-1,谎称自己是房东,将其之前承租的位于本市渝中区陕西路6巷4号2单元4-2的剩余租期不足八个月的房屋租赁给被害人黄某某,并收取其一年的租金人民币15000元,以此骗得其四个月零四天的租金人民币5000余元。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前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租赁协议、微信转账凭证、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临时借用合同、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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