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利用冒充QQ好友的形式实施诈骗,骗取蔡某某、刘某某、阮某某、范某某、甘某某、赵某某共计81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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