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8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家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有一台注塑机和一台粉碎机要出售,分两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偿还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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