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29日因欧打他人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6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志鹏,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70号起诉书认定: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打架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期满释放时同仓人员舒某甲将家人电话写给陈,请陈帮忙联系家人前来探望。陈某某出来后,遂与黄某某合谋诈骗。陈某某联系被害人舒某乙(舒某甲之父),声称可以找人把舒某甲从拘留所放出来,并介绍黄某某给舒某乙认识,称黄某某是派出所工作人员。黄某某假冒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并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从舒某乙处诈骗人民币共计2842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申请恢复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陈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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