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9********,汉族,高中文化,**镇政府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裘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隐瞒犯罪嫌疑人裘某某在兰溪市**厂工作时摔倒受伤的事实,以虚构在自己家门口的水井打水时,在门口台阶上打滑跌倒受伤为由,先后从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4478.65元。
2019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裘某某伙同陈某某骗取医保报销款被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医保报销款人民币14478.65元退还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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