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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被不起诉人陈杰,男,1978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78050205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住包头市青山区昌福小区17-3-28,无业。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无业。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妻子陆某某为昆区三八路与少先路交叉口汇金市场菜摊小贩,并没有给他人办理入学择校的能力,其二人伙同朋友陈某某,以能给小学、初中的学生办理昆区、青山小学入学、小学生初中择校为理由,让受害人缴纳5万元上下不等的“好处费”,谎称能办理入学,实际并未给任何人办理择校入学事宜,现被骗31人,涉案金额150万元左右,被骗款项中一部分已经被路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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