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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建邺区**公园保洁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骗取大病困难补助款,在明知自己女儿马某某未患有高血压疾病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南京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虚构马某某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事实,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骗取大病困难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全额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扣押的退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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