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缅甸加入以网络赌博为陷阱的诈骗团伙,并向团伙提供其招商银行账号为62148352********的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该银行账户被诈骗团伙控制期间,共转入诈骗犯罪所得计人民币327307元。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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