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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黄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知道王某某(另案处理)长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并获取王某某的手机号后,二人合谋,由黄某某冒充国民党将领李德衡老人、段某某冒充总理秘书周毅联系王某某、鲁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解冻李德衡老人资产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让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织报单的形式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并将所收取的90余万元资金由鲁某某存入黄某某、段某某指定的账户。后黄某某、段某某在广西百色市通过街面“洗钱”广告电话联系洗钱。由洗钱的人拿黄某某、段某某购买的银行卡联系到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由陈某乙联系洗钱团伙的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拿POS机进行刷卡套现操作,后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将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至其余20余张银行卡,由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取钱“车手”卢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取钱。最终完成洗钱过程。黄某某、段某某共计诈骗金额90余万元,陈某某获利500元。

 2020年4月7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居委会篮球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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