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四川省石棉县**街**号**栋**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陈某某起意让其时任石棉县**局**室**的母亲王某某帮助,以王某某工作单位石棉县**局名义为自己购买失业保险,进而诈骗失业保险待遇。陈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该帮助请求后,王某某先予以拒绝,但在陈某某反复要求并提出不满足该要求就外出打工后,王某某同意提供帮助。2015年9月,陈某某在王某某提供办公室电脑、加盖石棉县**局印章的帮助下,伪造了陈某某及朱某某与石棉县**局存在劳动关系的合同书、2015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花名册、《石棉县**局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等文件,自费以石棉县**局的名义为自己和朱某某缴纳2015年01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共1396.72元,并将相关缴纳失业保险的材料递交石棉县就业服务管理局。2015年12月,陈某某又将伪造的自己和朱某某与石棉县**局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等材料递交石棉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石棉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在2016年01月至03月,分别向陈某某和朱某某发放失业保险金3个月,共计5796元;并代缴了陈某某、朱某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三个月。陈某某、朱某某分别将失业保险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5月8日,王某某主动向中共石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交代自己参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并于同月14日向石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动上缴违纪款5796元。王某某、陈某某的骗保行为由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后,因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石棉县公安局查处。2020年6月17日,陈某某在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07月01日将7299元退还石棉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其中,1503元系退还石棉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依照政策为陈某某、朱某某缴纳给石棉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陈某某退还诈骗所得后,石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5796元退还王某某。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朱某某两位同志与石棉县**局无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的函、2015年石棉县**局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保花名册、保险费专用票据、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工资数据汇总单、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书证,证人谢某某、帅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王某某、陈某某对本案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数额较低,且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陈某某上缴至石棉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的赃款7299元由赃款接收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