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个体。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12月1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保险年度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生猪险保险政策,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夸大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25000元。
2019年12月9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5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非法所得2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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