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熊某某,女,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600252001********,海南省定安县人,无业,家住海南省定安县**镇**街**号。2020年4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符某某(已起诉)使用经其伪装过,容易被他人误认为是从事卖淫服务的年轻漂亮女性的QQ号码,向被害人何某某发送虚假卖淫服务套餐信息,并以卖淫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何某某聊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符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仍在符某某的指导下以卖淫人员的身份和被害人进行QQ语音、电话聊天,以让被害人进一步相信对方就是卖淫人员,后符某某以收取卖淫服务套餐费、保证金、避孕费等为由,先后五次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取了6338元钱,得款供个人花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参与分赃。后被不起诉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为633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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