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东阿县人,临沂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房。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路东体育彩票站以投注买彩票为名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900元钱。同年11月底的一天,陈某某以此作案手段诈骗兰山区**小区**彩票站老板解某某人民币2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诈骗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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