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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凭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5********,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紫金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 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由凭祥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东,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初到达王某某(另案处理)设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的诈骗窝点。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对非法购买来的微信****,为下一步将人员吸引到“保诚国际交易中心”诈骗平台实施诈骗做准备,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使用的电脑和手机内发现有大量的诈骗话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预备,且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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