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网伽利用“剑侠情缘网络版叁”的网络游戏发布出售游戏虚拟装备及金币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胡某某等人支付购买款及金币共计人民币434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在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7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在浙江省温州市的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790元。
2017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在河北省廊坊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元。
2017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在贵州省贵阳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5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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