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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陈某某(微信号******,昵称“友谊”)通过手机微信与刘某某(微信号******,昵称“刘某某”)聊天时,冒充刘某某女同学“刘某”,以谈恋爱结婚交房租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诈骗刘某某4000元;4月2日12时许,陈某某又以生活费的名义,通过微信红包诈骗刘某某100元。陈某某将4100元提现至个人银行卡,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后在微信上将刘某某删除。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41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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