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公寓**栋**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日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信用住”漏洞,购买和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旅居度假小镇温泉酒店等全国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11笔,骗取订单总金额人民币6815.1元,均未实际支付房费。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书、情况说明、订单明细表、公证书、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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