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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他人合租深圳市坪山区**街道一门店,对外宣称系**公司的员工,协助他人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被害人郑某某因咨询办理贷款事宜与陈某某在网上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个人朋友圈发布协助他人申请办理车贷的信息,郑某某看到后便与陈某某联系,双方经商议由陈某某代理郑某某及其朋友等四人申请贷款,押金每人30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1日至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到郑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12000元后,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将手机卡扔掉,离开深圳并停用手机号和微信号不再与被害人郑某某联系。

2018年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市场附近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12000元人民币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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