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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8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号**花园**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管某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某某,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于2018年5月组建**工作室,先后招募了主管罗某某、副主管王某某和多名业务员从事预测球赛结果并售卖该信息的业务,即通过微信号向客户推荐赛事预测结果,并收取每一场88元至2688元不等的信息费共计1074余万元。

从2018年6月开始,被害人李某某向人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团伙购买赛事预测信息并支付费用总金额达195028元人民币,但效果出入巨大方知被诈骗便报警。

从2018年6月至7月,被害人马某某向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团伙购买赛事预测信息并支付费用总金额达149938元人民币,但效果出入巨大方知被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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