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两次以200元一张发票的价钱,从西安唐都医院一女票贩处购买盖有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刻章的虚假门诊票据及处方各三张,分别三次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0日及2015年2月13日在渭南市供电局社保办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6004.6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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