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以来,朱某甲(另案处理)组织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窝点以“炒外汇”的形式施诈骗,其中李某某、朱某丙、胡某甲、胡某乙、朱某乙为业务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协助其男朋友朱某乙、朱某戊协助其丈夫朱某丙、朱某丁负责窝点后勤及协助其丈夫胡海均实施诈骗。
诈骗模式为:业务员先诱使被害人投入少量资金,并让其获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然后再修改后台数据让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亏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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