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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镇**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5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12月16日将该案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我院办理,我院于当日受理审查,2020年3月25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报送,2020年5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报送。2020年10月15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潼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在借贷宝平台,以七天为周期,放款1笔,放款金额1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00元,收取砍头息3000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潼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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