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局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商业街**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王某某与邱某某二人商量,王某某付款800元向邱某某购买四十张加油卡,邱某某按照约定将油卡邮寄到王某某指定的地方,王某某收到油卡后,邱某某称能给油卡充值,二人约定王某某支付54900元,邱某某给二十张空的油卡充值60000元,2019年7月3日王某某向邱某某转账54900元,邱某某给其上线陈某某转账50000元,后邱某某未向王某某购买的充值卡充值,以多种理由拒绝退款,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充值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将骗取到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收到邱某某转账的5万元后用于赌博,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和邱某某共谋骗取王某某54900元的犯罪故意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