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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我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告知了权利义务,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

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3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皋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曹某某谎称皋兰**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某答应向其借款40万元,曹某某在未向叶某某核实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40万元。2018年11月13日曹某某向叶某某汇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借款一事,并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家属退还的案款20万元,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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