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18〕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19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曾某某(已起诉)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思明区开设了厦门思明**门诊部并对外营业,该门诊部主要由曾某某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因门诊业务量较少,曾某某便萌生利用他人社保卡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牟利的念头。2017年10月以来,曾某某事先联系了“卡头”陈某乙(已起诉)、翁某某(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等人收集大量社保卡,并由上述“卡头”带社保卡前来**门诊部刷卡套现,并安排罗某某(已起诉)协调门诊部的医生和工作人员配合前来空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陈某乙、翁某某等人,以20%-40%的比例给予参与套刷的卡头回扣。2017年12月底,迫于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监管的压力,曾某某要求陈某乙安排带人持社保卡到**门诊部收银台排队在中医科或外科挂号,再到对应的诊室闲坐等候20分钟,假装在诊室内治疗,后再持社保卡去收银台刷卡结算套取医保基金。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已安排门诊医生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前来刷卡的人员开具虚假的医疗项目后刷社保卡套现。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的一天在与赵某某闲聊中得知**门诊部可以空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消息后,表示也愿意一起前往**门诊部空刷套保,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多次跟随赵某某一起前往**门诊部,将其本人社保卡交给赵某某进入门诊部内空刷套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门诊部门口等待。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共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242元,未遂2020元。
2018 年5 月30 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退赔所有赃款共计5242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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