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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19493***(昵称:19493***)的QQ号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俞某某(家住衢州市衢江区**小区)聊天。在赢得俞某某的信任与好感后,陈某某利用俞某某想要追求其的心理,先后以买鞋、买电脑、借朋友钱等理由从俞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5861元。后陈某某将俞某某的QQ号从QQ好友中删除,俞某某遂发现自己被骗并报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得知俞某某报警后即退还被害人俞某某12000元。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又退还被害人俞某某3861元,同时取得俞某某的谅解。2020年5月7日,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陈某某本次涉案金额15861元,犯罪情节一般;(2)陈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3)案发后至被抓获归案前,陈某某主动退还俞某某赃款12000元,且在归案后退还剩余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俞某某的谅解;(3)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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