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珠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闲鱼”向某某发送售卖口罩的信息,之后与欲购买口罩的被害人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等人互加微信好友,在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共计 15070元人民币后未发货、未退款且将上述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删除,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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