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学校体育老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楼**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陈某某通过微信和买家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苹果7P手机交易,收取张某某6250元货款后,将货款用于归还自己的欠债,之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不发货也归还货款。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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