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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诬告陷害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丈夫蔡某甲向漳州**休闲渡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土地种植水果。2017年9月15日,蔡某甲未经**公司允许,将承租土地转租给王某某等人种植草莓,并收取每年6万元租金。**公司总经理呼某某、员工黄某某等人发现后,多次要求陈某某、蔡某甲夫妇归还土地,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各自报警。

2019年1月8日,**公司总经理呼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再次要求承租草莓园的王某某终止营业,王某某遂去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而后三方在草莓园就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期间,陈某某称其被殴打,拨打电话叫来蔡某甲的姐姐蔡某乙。蔡某乙到现场后从中协调,并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呼某某表示陈某某愿意和解。当晚,陈某某和蔡某乙、同村人员蔡某丙以及王某某等人共同到**公司办公室,与被害人呼某某为代表的**公司进行三方协商。协商后由蔡某丙执笔草拟保证书,内容为陈某某将养殖在**公司鱼塘的鱼苗折抵转租草莓地的赔偿款、支付6000元作为赔偿并向**公司道歉,该保证书由陈某某确定后自愿签名。次日,蔡某乙支付给**公司6000元。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捏造其于2019年1月8日被被害人呼某某等人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强迫签订《保证书》的事实,以**公司及被害人呼某某等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绑架罪,多次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信访、递交控告信,要求追究被害人呼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漳州市公安机龙文分局经调查查明陈某某的控告不实,于2019年7月10日将调查结果告知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服调查结果,仍到漳州市公安局针对同一问题进行信访,后于2019年7月12日在漳州市公安局大门口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虽有诬告漳州**休闲渡假有限公司、被害人呼某某等人的行为,但并未使公安机关对漳州**休闲渡假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呼某某等人刑事立案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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