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4时左右,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福州市**小区**座**单元内,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重约0.4克冰毒贩卖给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不久,毒品被黄某某吸食完,毒资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证据缺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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